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原簡字第2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莊臣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白慧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度潮原簡字第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1,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