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原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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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原簡字第2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莊臣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白慧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度潮原簡字第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1,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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