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沙補字第23號原告 黃健安 一、上原告與被告 吉地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法官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