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1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陳振盛

被告 楊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1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下午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黃稜鈞

通譯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