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慶林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相對人張慶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 陳冠銘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秋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