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776號聲請人 陳坤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月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台端聲請狀所列相對人之姓名為楊月涼,所提出之本票原本上發票人載為為 楊月凉 ,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楊月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