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37號聲請人 吳國珍
吳國梁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
黃振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國健 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相對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 吳炳霖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