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以仁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以仁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