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79號原告 余淑芳
盧椿方 黃美婷 李芳嫻 吳明松 胡哲豪 胡凱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盧樁方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盧椿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