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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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建棋被告李炳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李炳煌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101年執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建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建棋因被告李炳煌賭博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3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0年2月1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10000358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可按,並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揭判決確定後依法應予執行,然被告無在監所紀錄,屢經傳喚未到、拘提均無著,經通知具保人遵期於101年3月13日上午10時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對被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紙、對具保人之通知送達證書1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回函暨拘提未果報告書各2份、被告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存卷為證。被告既未依法到案執行,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足證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