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95號
97年度訴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珮芸選任辯護人林士祺律師
楊華興律師 吳玲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邱珮芸部分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邱珮芸部分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顯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鄭富城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