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160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被告 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屏東縣○○鄉○○路0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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