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512號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煒茗 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1107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6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94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