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調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調字第105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福榮 等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及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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