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調字第105號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福榮 等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及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