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沛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沛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沛瑤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98年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5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7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
1年5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507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