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7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孫淑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7
月22日北市警萬分刑秩字第10031299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淑鐘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7月22日0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意圖賣淫而拉客,並言明姦淫一次
代價新臺幣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證人 鄭直夫 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之自白。
三、被移送人曾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100年5月19
日以100年度北秩字第136號裁處罰鍰新台幣1,000元確定,
並於100年6月2日執行完畢在案,茲於執行完畢後1個月內再
有違反同法之行為,爰依法加重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
,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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