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14號原告丙○○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1,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易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