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935號),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以95年度聲字第3840號裁定後,被告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5月9日以95年度抗字第1048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再經本院於96年11月20日以96年度聲更第8號裁定後,被告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月11日以97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將原裁定宣告沒收部分撤銷,發回本院,茲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4至7、9至13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編號3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擊錘;編號8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滑套及彈匣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3年間,在網路上購得包含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模擬槍13支,於95年6月15日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申請報備持有,經聲請人以95年度偵字第148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包含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模擬槍13支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本件除主文所示宣告沒收部分,其餘聲請沒收部分,業已確定)。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
5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訂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復按刑法第40條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而於95年7月1日施行,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新舊法之規定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40條但書,修正為第40條第2項,且沒收本質上即屬保安處分性質,而單獨宣告沒收之事項,又僅屬單純執行事項,並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三、本院查:
(一)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改造模型槍」,係指西德進口之8釐米金屬「模型槍」車通(更換)槍管改造而成,惟其並非槍枝之專業用語,且現行實務對於其他改造槍枝是否可歸類為「改造模型槍」,迭有爭議,而相關案件於法院裁判時,亦常出現不同之認定。因「改造模型槍」與「其他改造槍枝」(如土(改)造槍枝)依其屬性均可歸類於「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乃將「改造模型槍」之用語刪除,以利適用(參94年1月26日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立法理由)。故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之規定,單純持有「模型槍」並不違法,須「改造」模型槍,車通(或更換)其槍管具殺傷力後,始對該「改造模型槍」科以刑責。另對坊間各類型仿造制式槍枝之「模擬槍」充斥,為避免不法之徒利用將之改造為具殺傷力之槍枝,爰將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納入公告查禁物品,增訂該條例第20條之1,若有違反,則以行政罰之「沒入」處分,此觀該條例之修正草案總說明亦明。從而,「模型槍」若予改造成有殺傷力之槍枝,則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條之「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處斷;若未予改造,而符合新法「模擬槍」之要件,則應依該條第20條之1所定行政程序處理。
(二)本件被告係於93年間透過網路購買如附表所示之13支槍枝,並在內政部、經濟部於94年5月2日以台內警字第0940100466號、經商字第09402052190號公告禁止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後,於公告期限6個月內(自94年5月2日起至94年11月1日止),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申請報請查驗及核發執照,有電子郵件、申請書等件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880號卷第8-14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槍枝13支扣案可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
1項之規定,「模擬槍」係指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又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始予公告查禁,顯見並非所有符合前開定義之「模擬槍」,均屬公告查禁之物。而依前揭內政部、經濟部公告內容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查禁之「模擬槍」,係指⑴槍枝具有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擊發機構或預留有槍機安裝座等機構;⑵槍枝外型、材質、各部組成零件(含零件之結構、功能),或機械運作方式類似個國武器工廠生產之槍枝;而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而言。惟本件扣案之13支槍枝,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㈠槍枝經大步拆解檢視,機械性能良好且連動正常,認均屬原設計以發揮打擊底火機械結構之槍枝。㈡本案槍枝均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之公告模擬槍」,有該局95年2月14桃警保字第0950007016號函在卷可參(見同前偵卷第29頁);復經本院函詢內政部結果,認:「送鑑扣案13支槍枝均屬產製槍械廠商所製造不具發射功能之制式槍枝模型,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之模擬槍要件似不相符」,亦有內政部96年10月26日內授警字第0960871724號函附卷為憑(參本院96年度聲更字第8號卷第9頁);是扣案13支槍枝,堪認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所稱之「模擬槍」。
(三)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前項第1款、第2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而各類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種類,經內政部於86年11月24日以台內警字第0000000號函公告,其中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其他各式槍砲,其主要零件為槍管、槍身、扳機、撞針、擊錘、轉輪、滑套、彈匣。且以上所指零件須未經加工、改(製)造成為飾品或其他器械,或未經使用、破壞或變形,非加工、條護不能再供組成槍砲、彈藥者,始足當之。衡諸上開法條揭示之內涵,本條例所管制之槍枝構成要件有二;其一須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其二須具殺傷力。縱令原廠製造之制式槍枝因故無法發射,或改造槍枝雖可發射而不具殺傷力,均因不符構成要件,無法以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管制槍枝論處,於此始行判斷是否成立同條第2項公告管制之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問題,此乃第4條第2項為防止不法之徒利用化整為零,逃避法律制裁之立法目的。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13支槍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性能檢驗法鑑定結果,認送鑑槍枝13支均屬德國廠製造之「金屬模型槍」,惟其槍管內均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均認不具殺傷力,有該局95年3月20日刑鑑字第0950029690號「槍彈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同前偵卷第32-41頁);然該等金屬模型槍13支,均具有可供其他同型槍枝換裝之零件,並認定如附表編號1、2、4至7、9至13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編號3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擊錘;編號8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內警字第867068
3號函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95年5月12日內授警字第0950870614號函在卷足憑(參同前偵卷第43-48頁),復經本院函詢內政部結果,確認前開13支槍枝,均屬產製槍械廠商製造之不具發射功能之制式槍枝模型,且經檢視,具有可供其他同型槍枝換裝之零件,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等,認均屬86年11月24日台內警字第0000000號函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亦有該部97年4月25日內授警字第0970068567號函附卷可參,足認如附表編號1、2、4至7、9至13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編號3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擊錘;編號8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滑套及彈匣,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稱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無訛。
(四)綜上所述,扣案之13支槍枝既非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所定義之「模擬槍」,即無依規定在94年
5月2日起至94年11月1日止之期限內,由持有人即被告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報備查驗發照列管,於期限內完成報備,其持有之行為不罰,模擬槍亦不予沒入之適用。本件如主文所示之物經認定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稱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即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沒收,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附表:
┌───┬────┬──────┬───────────────────────────┐│編號│數量│槍枝管制編號│鑑驗結果│├───┼────┼──────┼───────────────────────────┤│1│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2│1支│0000000000│係西德UMAREX廠BROWNINGMod.GPDA9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C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3│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COLTDetectiveSpecial型口徑0.380吋金│││││屬模型槍,槍號為M00000000,經檢視,槍管及轉輪彈倉內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及轉輪(內具部分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4│1支│0000000000│係德國Weihrauch廠HW94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695│││││37,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5│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廠RG96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6│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廠NauserHSC90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MWO0361,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7│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廠VEKTORCP1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6181│││││33,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8│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廠WaltherP99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B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9│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WALTHERP88COMPACTMod.88-9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Z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10│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ReckMiami92F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Y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11│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Geco225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I240│││││03641,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12│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WaltherP22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L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13│1支│0000000000│係德國CunoMelcher廠SigSauerMod.P239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30424,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