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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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榮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