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3號聲請人 施清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維松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聲請人已於同年月6日收受,有相關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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