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4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善發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陳善發已於民國108年9月2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