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309號抗告人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月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立法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79號判決提起上訴,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抗告人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4萬元,復未釋明已缺乏資力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能力。原法院因認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周玫芳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