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唐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27萬元,其中一次撥貸額度為26萬元,循環動用額度上限為20萬元,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五條規定,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27萬元,到期日為民國100年3月
3日,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104年4月12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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