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422號上訴人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月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周美雲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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