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2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724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戊○○前就讀私立明德女中、明道高中時,
分別於民國90年8月6日、92年2月12日、92年9月5日、93年2
月12日邀同其父、母即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本金金額4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
10,800元,兩造約定被告戊○○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1年之日之次日起1年內,分12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另附表編號二、三、四之借款,被告
戊○○係於92年2月12日與原告訂借貸款額度借據280,000元
,動用期限自92年2月12日起至被告戊○○完成本教育階段
學業之日止,被告戊○○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
動用額度,借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利息,倘被
告戊○○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5固定計算,逾期放款逾
期6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本件自95年1月1日轉列催收款項
,當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6.538,另加計年率百分
之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百分之7.038。詎被告戊○○於94
年8月1日起,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依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110,80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丁○○、丙○○亦
未依約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二紙、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二紙及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各一件為證,而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證物,堪
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
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
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戊○○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丁○
○、丙○○為連帶保證人,被告三人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
約、連帶保證之約定,自負連帶清償之義務。從而,原告
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洵
屬適法,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20元(含裁判費1,220元及公示
送達登報費200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件係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本金金額│年利│利    息│違       約      金│
│號│(新臺幣)│率│││
├─┼─────┼──┼───────┼────────────────┤
│一│二萬六千二│7.50│自94年07月01日│自94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五十元│2%│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按左列利率計算│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3.07│自94年07月01日││
│││%│起至94年07月31││
││││日止,按左列利││
││││率計算。││
││├──┼───────┤│
│二│二萬八千三│3.17│自94年08月01日│自94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元│%│起至94年10月31│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日止,按左列利│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計算。│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3.27│自94年11月01日││
│││%│起至94年12月31││
││││日止,按左列利││
││││率計算。││
││├──┼───────┤│
│││7.03│自95年01月01日││
│││8%│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計算││
││││。││
├─┼─────┼──┼───────┼────────────────┤
│││3.07│自94年07月01日││
│││%│起至94年07月31││
││││日止,按左列利││
││││率計算。││
││├──┼───────┤│
│三│二萬八千五│3.17│自94年08月01日│自94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七十元│%│起至94年10月31│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日止,按左列利│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計算。│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3.27│自94年11月01日││
│││%│起至94年12月31││
││││日止,按左列利││
││││率計算。││
││├──┼───────┤│
│││7.03│自95年01月01日││
│││8%│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計算││
││││。││
├─┼─────┼──┼───────┼────────────────┤
│││3.07│自94年07月01日││
│││%│起至94年07月31││
││││日止,按左列利││
││││率計算。││
││├──┼───────┤│
│四│二萬七千六│3.17│自94年08月01日│自94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百八十元│%│起至94年10月31│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日止,按左列利│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率計算。│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3.27│自94年11月01日││
│││%│起至94年12月31││
││││日止,按左列利││
││││率計算。││
││├──┼───────┤│
│││7.03│自95年01月01日││
│││8%│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計算││
││││。││
├─┼─────┼──┼───────┼────────────────┤
│合│十一萬零八││││
│計│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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