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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