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五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二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0000000│貳萬陸仟伍佰元│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司斗六分行│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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