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署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署押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五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搜索票上偽造之「乙○○」簽名及指印各壹枚、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上偽造之「乙○○」簽名及指印各貳枚、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偵訊筆錄上偽造之「乙○○」簽名壹枚及指印柒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第七行於「該日17時10分許,」後補充「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票上偽造『乙○○』之簽名及指印各一枚及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上偽造『乙○○』之簽名及指印各二枚,第九行於「接續」後補充「偽造『乙○○』簽名一枚及指印七枚,足以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偵辦刑事案件之正確性及乙○○本人」,證據欄再補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搜索票一份在卷足憑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搜索票上偽造之「乙○○」簽名及指印各一枚、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上偽造之「乙○○」簽名及指印各二枚、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偵訊筆錄上偽造之「乙○○」簽名一枚及指印七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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