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華自強選任辯護人李明洲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林陳金玉 告訴被告華自強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林陳金玉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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