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27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命華選任辯護人張麗真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柏伸 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柏伸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1年11月12日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