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陳秀娟 被告 李培澄
先鋒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