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于如選任辯護人蔡瑞煙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于如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叁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林于如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部分犯行,本案有證人證述、扣案卷證及鑑定報告可證,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第二項之殺人未遂、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犯罪情節重大,並經檢察官求處死刑,另有多筆負債,稽之其所殺害者乃至親家人,其為規避將來可能刑罰而妨害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及刑之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起羈押,期間至同年七月七日止;嗣羈押期間屆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七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自同年九月八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自同年十一月八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自一百年一月八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在案。茲被告羈押期限將屆,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如上所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林依蓉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