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68號聲請人 陳義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陳金佃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金鈿 」。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