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福金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撤緩偵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福金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陳列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綠騎士持久液」貳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福金係址設宜蘭縣宜蘭市○○路17之24號「性福DVD情趣用品店」及址設宜蘭縣○○鎮○○路○○○號「分享DVD情趣用品店」之負責人,自民國99年7月間起,在某不詳人士所經營名為「百樂」之成人情趣用品網站上,以每瓶約新台幣(下同)600、700元之價格,陸續購入「綠騎士持久液(Greengallant)」之外用產品,並以月薪2萬元僱請 蔡泳津 (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797號為緩起訴處分)在「分享DVD情趣用品店」擔任店員,負責銷售上開產品;渠等均係情趣用品之專業銷售人員,本應注意上開產品係影射用於增強男性性能力,有摻雜Dibucaine及Lidocaine等西藥成分之可能性,且依當時情形亦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上開產品係摻入西藥成分之偽藥,而由蔡福金在「性福DVD情趣用品店」、僱用蔡泳津在「分享DVD情趣用品店」,以每瓶1,200元之價格,陳列販售上開產品。嗣於99年11月9日中午12時30分許、12時45分許,在上開2處情趣用品店內為警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綠騎士持久液(Greengallant)」共2瓶,經送驗後結果均檢出含有Dibucaine及Lidocaine等西藥成分。
二、證據:㈠被告蔡福金於警、偵訊中之供述。
㈡證人蔡泳津於警、偵訊中之證述。
㈢證人 王妙齡呂淑蓉 於偵訊中之證述。
㈣本院99年聲搜字第358號搜索票、海巡署第一海岸巡防總隊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第一海岸巡防總隊執行偽、劣、禁藥聯合查緝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藥物檢察現場紀錄表各2份。
㈤宜蘭縣政府衛生局99年12月27日衛藥字第0990025843號函及所附FDA研字第0990071698號檢驗報告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陳列偽藥罪。爰審酌被告過失之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本件扣案之「綠騎士持久液」2瓶,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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