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 張志偉
之1原告與被告禾億五金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7,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