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09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09712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抗告狀底之簽章。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沈銘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09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09712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抗告狀底之簽章。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