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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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4號聲請人 楊克化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楊克化(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楊文清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克化於民國61年11月26日為楊文清、 楊林玉美 共同收養為養子。然養父楊文清於97年5月13日死亡,聲請人並於100年10月20日與養母楊林玉美單方終止收養,而聲請人未繼承養父楊文清之遺產,為認祖歸宗,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請求許可終止收養。
三、經查:聲請人楊克化與楊文清、楊林玉美於61年11月26日成立收養關係,而楊文清已於97年5月13日死亡及聲請人與其養母楊林玉美單方終止收養、其未繼承楊文清之遺產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收養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楊文清除戶謄本及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等在卷足憑,並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以100年12月22日北區國稅花縣一字第1001023951號函覆在卷無誤。顯見收養人楊文清業已死亡,無須聲請人扶養。再酌聲請人現欲返回本家,並經其生母楊改選、兄楊克文、妹 王秀霞 等出具同意聲請人返家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附卷為憑。是本件聲請核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爰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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