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995號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債務人 張議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100年11月30日、100年12月20日分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㈡請對債務人最新戶址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並將合法送達之郵務回執欄正反面影本檢送到院(債務人張議成之戶址經本院於100年11月28日依職權查詢為「花蓮縣○○鄉○○村○○路○○○號」並非「166之1」,本院認有命補正之必要,另請於重寄通知書前逕行查明最新戶址,如有最新戶籍地址前開送達應對最新戶址送達)」、「㈠請對債務人最新戶址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並將合法送達之郵務回執欄正反面影本檢送到院(債務人張議成之戶址經本院於100年11月28日依職權查詢為「花蓮縣○○鄉○○村○○路○○○號」並非「166之1」,本院認有命補正之必要,另請於重寄通知書前逕行查明最新戶址,如有最新戶籍地址前開送達應對最新戶址送達)」,該通知已分別於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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