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10號原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訴訟代理人 蘇詠心
柯家茵 被告 白書源 視同被告 陳聰明
蔣寶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予明定。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白書源間、與視同被告陳聰明及蔣寶夏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分別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原告三重分公司營業場所所在地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融資融券契約書第16條(見本院卷第11頁)、債務清償協議書第6條(見本院卷第19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認上開法院均俱有管轄權。
惟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本件係因被告白書源就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之案件,而移送原告與被告白書源合意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