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20號再審聲請人陳○○姓名年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陳胤文
洪士雯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北市私立好來托嬰中心、 蔡知年 、 黃詩恩 間聲請再審(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65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昌義
法官王沛雷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