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8號聲請人 林錫杞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若調解成立之客觀利益為何?若逾期未陳報,即依附圖所示分配位置之面積,計算本件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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