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7號原告 張舒萍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 律師被告 羅煥城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煥城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張舒萍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因事後被告已與原告調解成立,原告乃同意對其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撤回告訴,而應諭知不受理,然原告既已為前項聲請,本院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