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債務人 俞継松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洪佾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