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0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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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03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理勤孝
被   告  鄧宇辰 (原名 鄧維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335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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