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35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高炳煌 住南投縣○○鎮○○巷0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秀慧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馬永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判決原告部分勝訴,被告
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