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35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高炳煌   住南投縣○○鎮○○巷0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秀慧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馬永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判決原告部分勝訴,被告
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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