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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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及選舉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抗告人 楊明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決議及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足第一、二、三審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等詞,爰裁定予以駁回。
查民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未遵行,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洵無違誤。又本件確認決議及選舉無效等事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抗告論旨猶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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