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 洪麗雀 訴訟代理人 劉國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韻如┌──────────────────────────────────────────────────┐│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F0000000-0││1張│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