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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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與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