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270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仕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卷內所陳債務人僅為共同借款人,故請陳明債務人連帶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