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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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99號、96年度毒偵字第405號、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6年度毒偵字第405、636號),惟查該案中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04公克),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上述案件中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3月14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1680號鑑定書1紙附於偵查卷可稽,係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