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之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聲請人之全體債權人清冊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有提出債權人清冊,惟聲請人漏將內政部營建署列入清冊中,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福基